Article 6

In force

暂住人口拟在暂住地居住三日以上三十日以内的,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员会申报暂住登记。

暂住人口拟在暂住地暂住三十日以上的,应在到达暂住地七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整户暂住的,须申领暂住户口簿。

未满十六周岁的暂住人口不申领暂住证。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