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应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