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暂住人口管理协调组织,协调解决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