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市、县(市),到其他地区暂时居住的人员。

寄养寄读、探亲访友、出差、就医、旅游的人员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