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十四条有效有下列联合行为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为降低成本、改进质量而统一商品规格或共同研究开发商品的;(二)为适应市场经营而优化组合,进行专业化发展的;(三)其他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而采取的联合行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