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有下列联合行为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为降低成本、改进质量而统一商品规格或共同研究开发商品的;

(二)为适应市场经营而优化组合,进行专业化发展的;

(三)其他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而采取的联合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