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十三条有效经营者、经营者组织或行业组织不得通过协议、约定、决议、决定、倡议等手段采取下列限制或妨碍公平竞争的联合行为:(一)联合限定价格或约定其他不合理的经营条件;(二)划定市场;(三)限定产量或销售量;(四)联合拒绝购买、销售或服务。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