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经营者、经营者组织或行业组织不得通过协议、约定、决议、决定、倡议等手段采取下列限制或妨碍公平竞争的联合行为:

(一)联合限定价格或约定其他不合理的经营条件;

(二)划定市场;

(三)限定产量或销售量;

(四)联合拒绝购买、销售或服务。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