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

(一)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二)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表示或不予公示;

(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全部投放市场;

(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