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为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提高民族素质,食盐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加碘。

食盐加碘、保障全民食用碘盐是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应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