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盐业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盐业管理工作。卫生、工商、物价、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地质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盐业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