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其生产、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工业盐依照国家盐业法规和有关规定实行管理。

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食盐专营的顺利实施。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