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盐的价格必须执行国家和省物价部门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

各级盐业批发机构应当及时结算盐款,不得挤占挪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