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