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销储备盐。对已建成的储备库,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拆迁。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