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输和销售第二十五条有效严禁将下列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一)不符合食盐包装标准的盐产品;(二)原盐、加工盐、非碘盐、不合格碘盐;(三)土盐、硝盐、液体盐、平锅盐;(四)工业废渣、废液制盐;(五)其他不符合食盐质量标准的盐产品。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