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食盐的批发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分别由国家盐业主管机构和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级核发和管理,并实行定期审验制度。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