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烧碱、纯碱工业用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合同订货。用盐企业应当将订立的合同及其执行情况,报送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工业用盐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由当地盐业公司按实际需要组织供应,保证用盐单位的需要。

各种用盐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