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国家分配调入本省的食盐和省内制盐企业生产的食盐,统一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分配调拨。各级盐业公司应严格执行分配计划,不得擅自变更。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进行盐的营销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