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运输食盐,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准运证,严禁无证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无准运证运输食盐的,应及时向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禁止伪造、涂改、出借、转让、重复使用和买卖准运证。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