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司法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获、没收的盐产品不得自行处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