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有效盐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检查盐业违法行为时,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案件当事人和证人;(二)检查案件当事人的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盐产品存放地及运输的涉嫌货物,对违法的盐产品和其生产、加工、运输工具可以扣押或查封;(三)调查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和有关活动;(四)查阅、复制、扣押与案件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和其他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