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盐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检查盐业违法行为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案件当事人和证人;

(二)检查案件当事人的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盐产品存放地及运输的涉嫌货物,对违法的盐产品和其生产、加工、运输工具可以扣押或查封;

(三)调查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和有关活动;

(四)查阅、复制、扣押与案件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和其他有关资料。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