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严禁利用盐卤水晒制、熬制盐产品;严禁利用盐土、硝土加工制盐。未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出售盐卤水和工业生产过程中以氯化钠为主要成份的附产物。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