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开发和生产第十三条有效盐产品的包装及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食盐包装袋、防伪标志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未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购销和使用。在本省销售的工业用盐,有包装物的,其包装物必须印制明显工业盐标志,并标明不得食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