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八条已废止各级财政、教育、公安、工商行政、民族(宗教)、电力、交通、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和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计划免疫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