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第五章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鉴定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免疫中出现的各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鉴定工作。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鉴定小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具鉴定证明。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