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第五章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及计划免疫接种工作人员,对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保存有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