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二条已废止计划免疫保偿金和预防接种收费(不含财政承担的疫(菌)苗费用)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计划免疫经费和计划免疫保偿金应当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