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第三章 预防接种第十四条已废止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在进行预防接种前,应当公告预防接种时间、地点及对象。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当在新生儿出生后三十日内到指定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办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预防接种证。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为儿童预防接种后,应当如实填写预防接种证,并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接种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