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第三章 预防接种第十三条已废止计划免疫必须使用由国家批准生产的、卫生防疫机构逐级供应的计划免疫生物制品。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生物制品的要求进行运输、储藏和保管,并对接种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各类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及接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计划免疫技术规程进行预防接种,保证接种质量。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出售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计划免疫生物制品。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