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计划免疫的宣传、动员和预防接种对象的组织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