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十条已废止各类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下,承担本责任区内的计划免疫工作。计划免疫责任区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划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