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八条已修改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应当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与婚前医学检查相关的询问,配合医务人员检查,经过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并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