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九条已修改经婚前医学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缓结婚:(一)患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的;(二)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