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条已修改接生单位和家庭接生员,对孕产妇、婴儿死亡和出生缺陷儿未如实上报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