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制止,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擅自进行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接生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二)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擅自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三)擅自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四)伪造、变造、出卖本条例所规定的许可证、合格证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