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当事人要求进行医学技术鉴定的,应向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并按规定交纳鉴定费用。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在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结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