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实行省、省辖市、县(市)三级鉴定制。省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