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技术鉴定时,必须有五名以上相关专业鉴定委员会成员参加,与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医学技术鉴定的具体程序和制度,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