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五章 技术鉴定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技术鉴定时,必须有五名以上相关专业鉴定委员会成员参加,与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医学技术鉴定的具体程序和制度,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