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应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母婴保健专项资金,并逐步增加投入,促进母婴保健事业发展。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