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服务体系。按照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民政、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