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经费保障工作,并根据人民防空事业需要明确经费保障标准。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费,资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其中征缴的易地建设费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及其维护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