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九条有效易地建设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经工程建设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报建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易地修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单位以缴纳易地建设费代替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