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坚持就地自建为主的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提出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申请:

(一)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二)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一千平方米,且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无特殊要求的;

(四)民用建筑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五)因场地限制或者地势高差大,不能满足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