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有效重要经济目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确定。新建的重要经济目标,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防护方案并将其防护设施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统一建设。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应当建立防护组织,落实防护措施,组织防护演练。新建的重要经济目标中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应当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