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石人血泪山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在石人血泪山纪念场馆及其他公共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大声喧哗、嬉戏打闹,着装不整洁、不规范;(二)吸烟、随地吐痰、丢弃废弃物等;(三)攀爬树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等。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