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石人血泪山纪念场馆及其他公共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大声喧哗、嬉戏打闹,着装不整洁、不规范;

(二)吸烟、随地吐痰、丢弃废弃物等;

(三)攀爬树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等。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