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其他文化遗存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报告当地文物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