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石人血泪山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在石人血泪山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与石人血泪山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