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石人血泪山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与石人血泪山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