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石人血泪山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在石人血泪山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存放易燃、易爆等危及安全和环境的物品;(二)非法采挖、猎捕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行为;(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四)修建与纪念地无关的坟墓或者设施;(五)擅自从事取土、挖沙、采石和修筑沟渠等活动;(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