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它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农业、蔬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