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行为,有权纠正处理。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