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蔬菜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